律师随笔
变更诉讼请求的限制
作者:李博星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7日
诉讼请求变更的时间限制
原告在提起诉讼,立案之后,有权对其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增加或者变更。但,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对该项制度规定的很少。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的时间限制也不一致,给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因此,当事人在立案时应具体询问立案法官关于举证及变更诉请有无特别的限制。案件分到法官手里之后,要及时和法官联系沟通相关的时间问题。
但,最重要还是应该在立案之前就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尽量避免变更诉请。如果对受案法院的时限较为了解熟悉,则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合理采用变更诉请来实现减少诉讼成本等目的。
作者简介
李博星律师,男,汉族,甘肃庆阳人,法学学士,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博星律师在校大三时即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以高分一次性通过。
李博星律师专业知识扎实、思维敏捷、逻辑性强,善于从复杂的事情中抽丝剥茧、清理思路,从而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执业期间,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为客户提供了满意度极高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李博星律师秉持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谦虚谨慎,诚实信用,坚持不断的学习,以期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目前,李博星律师擅长并致力研究的业务领域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企业风险合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等。